1.定金。
定金是一个规范化的法律概念,是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保证合同成立、生效或履行的担保形式,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。定金的履行规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。付定金的一方因故不履行合同时,所付定金不予退还。因收受定金的一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(执行按金罚款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超过按金的损失责任。如果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不守约方的损失,不守约方可以要求超过保证金的损害赔偿。)。
保证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(1)最高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%(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)。(2)存款协议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,(这是法定形式,如果只是口头协议,则无效)。(3)定金是一种实践性合同,实际交付是其成立的前提(如果不交付,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)。(4)保证金约定一定要明确,(如果约定不明确,将被视为无约定)。
从对“定金”的分析可以看出,本案中蔡华美与化妆品店签订的所谓“定金”合同是无效的。在化妆品店出具的收据中,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是可选项目,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核对清楚,即“订金”约定不明确,可视为无约定。因此,蔡华美交付的200元人民币不适用定金罚则,可以退还。
假设化妆品店导购员开收据时已核对“保证金”,则应适用保证金违约金,但请注意,本案合同标的为600元,根据保证金,蔡华美实际支付给化妆品店200元。根据最高金额,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即本案定金为120元。蔡华美可以要求80元回来,如果定金是明确同意的。
2.订金
存只是一种单方面行为。一般被视为交付的预付款,不具有与“保证金”相同的担保性质。无论是哪一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支付定金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全额退款。(注:这里不要误解,定金可以全额索取,并不意味着不会承担违约责任。付定金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对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。相反,支付定金的一方不仅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,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。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