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金与订金:法律意义上的区别

  行业咨询     |      2023-04-04 20:30

  《民法典》第586条。


  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支付时成立。


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。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过部分不能作为定金。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。”。


  《民法典》第587条。


  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,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。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。